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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好心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告诉
发布时间:2023-10-25 16:08:50
近接一些区域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
近接一些区域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出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怎么样处理的问题不行清晰。经研讨,现清晰如下:
购货方与出售方存在实在的买卖,出售方运用的是其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出售方称号、印章、货品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践相符,且没有依据阐明购货方知道出售方供给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许骗得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许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现已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许获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从头从出售方获得防伪税控体系开出的合法、有用专用发票的,或许获得手艺开出的合法、有用专用发票且获得了出售方地点地税务机关现已或许正在依法对出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办证明的,购货方地点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许出口退税。
如有依据标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许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出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告诉〉的弥补告诉》(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