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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品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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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1 17:38:57

全文废止。拜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支撑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所得税

  全文废止。拜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支撑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品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则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纳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则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能够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施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则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品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977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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